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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按规定及时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 佳兆业集团(深圳)有限公司被责令改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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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深圳证监局

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佳兆业集团(深圳)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兆业正决定

佳兆业集团(深圳)有限公司:

经查,你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,深圳未按规定及时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,有限违反了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80号)第四条、被责第五十条、令改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未按规定。根据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告佳公司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及时集团监管措施。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,披露切实整改,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,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。

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

深圳证监局

2022年6月24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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